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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05-17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水利部 

2022年3月28日 

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维护河湖健康美丽,促进幸福河湖建设,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水利部关于印发机关各司局职能配置内设处室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风景区的建设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利风景区,是指以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水利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通过生态、文化、服务和安全设施建设,开展科普、文化、教育等活动或者供人们休闲游憩的区域。 

  第三条  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以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维护河湖健康生命为主线,坚守安全底线,科学保护和综合利用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传承弘扬水文化,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优质水生态产品,服务幸福河湖和美丽中国建设。 

  第四条  水利部指导全国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工作。 

  水利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指导所管辖范围内的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