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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排水行业信息化工作考核评分办法(试行)
时间:2016-09-27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市排水行业的基础管理,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推进排水行业数据库及管理信息系统在各区的普及和应用,建立和完善长效的排水数据更新维护机制,从而更好的为排水行业管理和防汛应急处置服务,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中心杨浦区、虹口区、闸北区、黄浦区、静安区、卢湾区、长宁区、普陀区、徐汇区、闵行区、宝山区和浦东新区的排水管理单位。郊区(县)排水管理单位和排水运营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上海市排水管理处负责对本市排水管理单位排水信息化工作进行考核,市排水处信息科负责考评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具体实施。

第四条 主要依据各单位上报情况、检查情况和日常信息化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年度考评。

第五条  考核内容和标准为:

(一)基础管理

(二)系统应用

(三)数据维护

本条所列考核的具体内容和标准见附件。

第六条 当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加分,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2分。

1、提交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等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每条加0.2分;

2、信息化应用扩展,加0.2分。

第七条 考评设优秀、优良、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考评分在90分以上者(含90分)为优秀;在80-89分之间为优良;在60-79分之间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八条  按照本办法最后得分折算出相应的得分,即为各单位排水管理综合考评中信息化工作的考评得分。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排水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