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一《办法》的落地,不仅与上海沿海区域的防洪挡潮息息相关,更直接影响着沿海城市建设、资源开发与民生安全。
为了让大家更清晰地理解《办法》内容、掌握其中关键条款,上海水务海洋将开启系列解读专栏,分四期带领大家全面了解《办法》核心内容,并针对重点条款展开深度剖析。上期,我们已为大家解读了《办法》第1-8条,今天我们继续从海塘分类管理、运用技术规范等方面,着重介绍公用岸段和专用岸段海塘的不同管理职责,为大家科普解读《办法》第12-14条!
第十二条(海塘分类)海塘根据防御功能分为主海塘、一线海塘和备塘,并按照规定和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分类管理。相关解读:一线海塘:上海市主海塘外侧水库、港区、灰库等小范围特殊用地的最前沿堤防工程或新圈围工程中的前沿堤防工程,以及除此岸段以外的主海塘。
主海塘:达到国家防御标准,对上海市陆域和崇明三岛岛域起主要防御功能的堤防。
备塘:指有主海塘保护的内陆原海塘,备塘还分为主要备塘和次要备塘。
根据2023年度海塘工程调查资料统计,全市主海塘总长537.0千米,一线海塘总长68.0千米,备塘总长173.6千米。
第十三条(分类管理)一线海塘符合规定的防汛安全标准且经受连续三年防汛安全考验的,经市水务部门评估,可以转为主海塘实施管理。
一线海塘转为主海塘管理后,原主海塘转为备塘实施管理。
专用岸段一线海塘转为主海塘管理后,专用单位应当将海塘设计和施工的有关技术资料送交所在地的区水务部门。相关解读:“符合规定的防汛安全标准”现阶段是指《上海市防洪除涝规划(2020-2035年)》规定的规划防御标准,符合上述标准且经过三年汛期运行平稳,经市水务部门审核同意,可转为主海塘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海塘废除)主海塘和一线海塘不得废除。
备塘失去防汛功能确需废除的,应当根据主海塘的防御能力,结合所在地的防汛情况,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废除。相关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本《办法》根据上位法的要求,在确保区域防汛安全的情况下,由区水务局提出申请(专用岸段海塘废除,先由专用岸段管理单位报区水务局同意),报市水务局审查同意,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