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完善本市河长湖长述职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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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建立完善本市河长湖长述职制度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化完善河长制湖长制,强化各级河湖长履职尽责,进一步加强河长湖长履职述职规范管理,根据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河长湖长履职规范(试行)》和《关于进一步强化河长湖长履职尽责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制定本市河长湖长述职制度。市、区级相关管委会、企业(集团)等单位辖区内总河长和河长湖长履职述职参照本制度执行。

一、述职对象

述职对象为市、区、街道乡镇总河长以及市、区、街道乡镇、村(居)河长湖长。

市总河长向党中央、国务院述职,各区总河长向市总河长述职,各街道乡镇总河长向相应各区总河长述职。

区、街道乡镇河长湖长向同级总河长述职;各村(居)河长湖长向相应街道乡镇总河长述职。

二、述职内容

总河长、河长湖长根据年度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履职情况进行述职。总河长对辖区内河湖长制总体推行情况,协调解决河湖管理和保护重大问题情况等进行履职述职。河长湖长重点对河长湖长巡河、发现问题、问题整改、河湖管理和保护成效等主要内容进行履职述职。

三、述职形式

总河长的履职述职一般采用书面报告。其中,市总河长的述职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区总河长的述职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河长办;乡镇街道总河长的述职以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名义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并抄送区河长办。

市、区、街道乡镇河长湖长的履职述职内容作为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党政领导个人年终工作总结,一般采用书面或当面述职。

村(居)河长湖长的履职述职以两委名义向相应街道乡镇总河长进行书面报告述职,并抄送街道乡镇河长办。

四、工作要求

各级河长办和相关单位应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河长湖长履职述职工作,应在每年12月底前完成河长湖长述职工作,将河长履职述职工作纳入河长制年度考核,并上报市河长制信息化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