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4#入海排污口用海变更及续期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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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海管〔2025〕116号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向上海市海洋局提交的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4#入海排污口(以下简称“4#入海排污口”)海域使用变更申请书及附送的有关文件、报告、资料等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同意你单位提出的用海变更及续期申请。
二、4#入海排污口用海期限续期至2030年6月10日;根据海岸线修测成果及《宗海图编绘技术规范》,用海面积由0.6866公顷变更至3.4913公顷,其中,输水管道用海方式为“海底电缆管道用海”,排水口用海方式为“取、排水口用海”;4#入海排污口输水管道用海立体空间层为底土,排水口用海立体空间层为水体,其他用海事项不变。
三、4#入海排污口因海域使用权续期,应当按《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规定的征收标准征收海域使用金。
四、收到此批复后,应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及时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原海域使用权证号:国海证2012B31011600080号),领取不动产权证。
特此批复。
2025年10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自然资源部东海局,上海海警局,财政部上海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海事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委,市农业农村委,市绿化市容局,市国动办,金山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市海洋局执法总队,市海洋局行政服务中心,市海洋管理事务中心。
上海市海洋局办公室 2025年10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