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海市石洞口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用海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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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沪府海管〔202411

 

 

 

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

你公司向上海市海洋局提交的上海市石洞口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用海申请书及附送的有关文件、报告、资料等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用海选址与用途符合海洋功能分区要求,申请使用海域界址清楚,面积合理,无权属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同意本项目用海。

二、本项目位于上海市宝山区石洞口煤气厂危险品码头和百联油码头之间海域,项目用海内容为码头、栈桥、引堤、丁坝、港池、排放管及排放口。用海面积5.9077公顷,海域使用类型为“工业用海”中的“其他工业用海”,用海方式为“非透水构筑物用海”“透水构筑物用海”“海底电缆管道用海”和“取、排水口用海”,用海期限25年,用海性质为经营性。

三、项目用海期间,由上海市海洋管理事务中心实施监管,重点监管用海活动范围、方式、用途等。你公司应加强项目管理,如用海方式发生变化,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将调整后的方案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四、收到此批复后,应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或申请海域使用金减免,及时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

特此批复。

 

 

2024222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自然资源部东海局,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上海海警局,财政部上海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交通运输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上海海事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委,市农业农村委,市绿化市容局,市水务局,宝山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中国海监上海市总队,市海洋局行政服务中心,市海洋管理事务中心。

上海市海洋局办公室                  20242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