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大芦线东延伸航道整治工程用海变更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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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海管〔2023〕7号

                                

 

 

上海城投航道建设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大芦线东延伸航道整治工程项目用海变更申请书及附送的有关文件、报告、资料等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同意你单位提出的用海变更申请。大芦线东延伸航道整治工程用海总面积由148.9537公顷变更为257.885公顷。其中,主体工程部分(不动产权证书编号:沪(2023)市字不动产权第000049号)用海面积由148.9537公顷变更为151.2002公顷,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用海”和“非透水构筑物用海”,用海期限40年(自2022年11月30日起);施工配合设施用海面积106.6848公顷,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用海”“非透水构筑物用海”和“港池、蓄水用海”,用海期限6年。用海类型为“航道用海”(兼“海岸防护工程用海”),用海性质为公益性。

二、项目建设要全面落实海域保护利用管理要求,你公司应按照评审通过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有关内容,制定和实施海洋生态跟踪监测计划,全面落实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措施,同时避免影响其他正常的用海活动。

三、项目用海期间,由上海市海洋管理事务中心实施监管,重点监管用海活动范围、方式、用途、生态保护修复、生态跟踪监测措施落实情况等。你公司应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项目施工进度等情况,在施工配合设施使用海域期满后,及时完成施工配合设施的拆除工作,并恢复海域现状。如用海方式发生变化,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将调整后的方案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四、收到此批复后,应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或申请海域使用金减免,及时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按主体工程、施工配合设施分宗登记确权),领取不动产权证。

特此批复。

 


 

 

20238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自然资源部东海局,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上海海警局,财政部上海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交通运输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上海海事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委,市农业农村委,市绿化市容局,市水务局,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中国海监上海市总队,市海洋局行政服务中心,市海洋管理事务中心。

上海市海洋局办公室                  2023年8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