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海临港新城东港区公用码头二期工程(水域部分)项目用海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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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海管〔2022〕16号

                                

 

 

上海临港产业区港口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向上海市海洋局提交的上海临港新城东港区公用码头二期工程(水域部分)项目用海申请书及附送的有关文件、报告、资料等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用海选址与用途符合《上海市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申请使用海域界址清楚,面积合理,无权属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同意本项目用海。

二、本项目位于浦东新区杭州湾北岸海域,已建上海临港新城东港区一期工程与上海电气临港重型机械装备制造基地重件码头之间。用海内容为:新建引桥1座及码头1座(含相关附属设施)。用海面积58.0005公顷,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用海和港池、蓄水用海,用海类型为港口用海。用海期限50年。用海性质为经营性。

三、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批复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依法使用海域,配合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该海域的动态监视监测和监督检查工作。项目使用海域期满后,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手续。

四、收到此批复后,应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或申请海域使用金减免,及时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

特此批复。

 

 

 

2022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自然资源部东海局,上海海警局,财政部上海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中国海监上海市总队,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市海洋局行政服务中心,市海洋管理事务中心。

上海市海洋局办公室                   2022年9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