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系统“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

信息明细属性

局直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87号)、上海市法制宣传教育联系会议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沪委办发(20187号文的实施方案》要求,为进一步明确普法责任,根据机构改革后我局职能变化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调整,我办对普法责任清单进行了修订,现将2020年修订版正式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各部门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法宣办

2020年9月25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系统

“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

2020年修订版)


一、重点宣传普及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单及责任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系统各单位、各部门)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基本法律(局法规处、各执法单位)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局河长制工作处、水资源处、防御处,局执法总队、水利处、供水处、排水处、安质监站)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局河长制工作处、水资源处,局执法总队、水利处、排水处)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局防御处,局执法总队、水利处、堤防处、水文总站)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农田水利条例》(局农村水利处(水土保持处),局执法总队、水利处、水文总站)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局河长制工作处、水资源处,执法总队、水利处、排水处、安质监站)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局海域海岛处,中国海监上海市总队、局行政服务中心、海洋管理事务中心)

9.《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局规划处、河长制工作处,局执法总队、局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处)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上海市防汛条例》(局防御处,局执法总队、水利处、排水处、堤防处、水文总站、安质监站、信息中心、海洋监测预报中心)

11.《城市供水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关于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局水资源处,局执法总队、局行政服务中心、供水处)

12.《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局河长制工作处,局执法总队、安质监站)

1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上海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局计划财务处、水资源处,局执法总队、局行政服务中心、供水处)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上海市水文管理办法》(局执法总队、水文总站)

15.《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局河长制工作处、防御处,水利处、供水处、排水处、水文总站)

16.《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上海市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管理办法》(局河长制工作处,局执法总队、局行政服务中心、排水处、安质监站)

17.《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局海域海岛处,中国海监上海市总队、海洋管理事务中心)

18.《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局防御处,局执法总队、海洋管理事务中心、海洋监测预报中心)

19.《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局河长制工作处、水资源处,局执法总队、局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处、供水处、排水处)

20.《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局设施运行管理处,局执法总队、安质监站)

21.《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保护办法》《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上海市水闸管理办法》(局设施运行管理处、防御处,局执法总队、水利处、堤防处)


二、 项目清单

(一)加强系统内法治教育

建立健全党委(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定期组织领导干部开展法律法规专题培训,组织各级领导干部旁听行政诉讼案件庭审,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

加强局系统全体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将宪法法律纳入系统教育培训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作为水务(海洋)行政管理工作者入职培训、晋职(级)培训、在职培训的必训内容,全面提升水务(海洋)行政管理工作者的法治素养。

深入持续加强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将党内法规教育纳入党支部学习重要内容,纳入基层党建考核内容,不断提升全面从严治党实效。

(二)把普法融入制度建设过程

健全公开征求意见和政策解读机制,除依法不宜公开的外,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通过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及时通报情况;发布规范性文件时,要将政策解读作为必经程序。

及时宣传解读新修订、新出台的涉水涉海的法律法规规章,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权利救济方式等内容讲清讲透。

(三)把普法融入中心工作开展全过程

在加强和创新水务(海洋)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中,紧密结合水务(海洋)法治宣传教育,传播法治精神,做到法治宣传与法治实践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在执法实践中广泛开展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积极回应公众关心的涉水涉海热点问题,形成行政执法、纠纷调解和法律服务的过程是向群众弘扬法治精神的过程。配合做好市法宣办、市建设交通法宣办、水利部、自然资源部普法、执法案例编辑工作。

(四)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持续开展水务(海洋)法治集中宣传活动。充分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节水宣传周、世界海洋日和国家宪法日、上海市宪法宣传周等重要节点,结合实际、突出重点、精心策划、丰富内容,大力开展水务、海洋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宣传教育实效。

(五)加强水务(海洋)普法阵地建设

加强微信、微博、微视频等新媒体新技术在水务(海洋)普法中的运用,充分发挥“上海水务海洋”和各行业、各区微信公众号在水务(海洋)普法中的示范带头作用,探索运用本市公益宣传阵地中的移动电视、电子显示屏等开展水务(海洋)普法工作。

(六)加强考核评估

加强本系统普法责任制履行情况的考核评估,将普法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工作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根据有关规定,表彰奖励或通报表扬普法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通报批评普法责任不落实的部门和个人。

(七)加强组织领导

将普法工作纳入局系统工作总体布局,建立健全普法领导和工作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确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三、 重点普法对象

(一)市水务局(市海洋局)系统各级领导干部、新进人员、执法人员。

(二)涉水涉海执法相对人、许可申请用户和需要在工作生活中运用到水务(海洋)专业法的社会公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