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领域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时间:2025-06-20沪海洋规范〔2025〕2号
各有关单位:
《海洋领域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7月19日,请遵照执行。
原《海洋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沪海洋规范〔2023〕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海洋局
2025年6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海洋局办公室 2025年6月19日印发
海洋领域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目录
1.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
2.未经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
一、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
(一)法律依据
1.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第二款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2.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规则
序号 |
裁量因素 |
具体情形 |
罚款金额(倍) |
A |
占用面积(公顷) |
<1(不含) |
1 |
1-10(不含) |
4 |
||
≥10或 占用自然岸线等情形 |
7 |
||
B |
是否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 |
是 |
1 |
否 |
7 |
||
C |
占用时长(月) |
<4(不含) |
3 |
4-6(不含) |
4 |
||
≥6 |
7 |
||
D |
是否符合上海市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 |
是 |
0 |
否 |
6 |
注:
1.适用情形:本裁量权基准适用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行为。
2.处罚基数计算方法:罚款金额=(A+B+C+D)*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如果A+B+C+D>15,罚款金额取15倍。有违法所得的应当同时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查处本违法行为时,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3.是否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裁量因素B已在计算罚款金额时评价过的,在“从重处罚情形”中不再重复评价。
二、未经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
(一)法律依据
1.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第二款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2.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规则
序号 |
裁量因素 |
具体情形 |
罚款金额(倍) |
A |
占用面积(公顷) |
<1(不含) |
4 |
1-10(不含) |
7 |
||
≥10或 占用自然岸线等情形 |
10 |
||
B |
是否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 |
是 |
3 |
否 |
6 |
||
C |
占用时长(月) |
<4(不含) |
3 |
4-6(不含) |
4 |
||
≥6 |
7 |
||
D
|
是否符合上海市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 |
是 |
0 |
否 |
6 |
注:
1.适用情形:本裁量权基准适用于未经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行为。
2.处罚基数计算方法:罚款金额=(A+B+C+D)*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如果A+B+C+D>20,罚款金额取20倍。有违法所得的应当同时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查处本违法行为时,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3.是否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裁量因素B已在计算罚款金额时评价过的,在“从重处罚情形”中不再重复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