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供水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时间:2025-06-20沪水务规范〔2025〕9号
各有关单位:
《供水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7月19日,请遵照执行。
原《供水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沪水务规范〔2023〕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2025年6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水务局办公室 2025年6月19日印发
供水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目 录
1.未经批准擅自取水
2.损坏供水设施
3.危及原水引水管渠或输水安全和原水水质
4.擅自改装、迁移、拆除供水设施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
(一)法律依据
1.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2.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裁量规则
表1-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表水
序号 |
裁量因素 |
具体情形 |
罚款金额(万元) |
A |
取水管管径(mm) |
<30(不含) |
2 |
30-60(不含) |
2.5 |
||
60-90(不含) |
3.5 |
||
90-120(不含) |
5 |
||
120及以上 |
7 |
||
B |
取水泵数量(个) |
1 |
0 |
2 |
0.5 |
||
≥3 |
1 |
||
C |
取水泵额定功率(kw) |
<1(不含) |
0 |
1-2(不含) |
0.5 |
||
≥2 |
1 |
||
D |
取水时长(天) |
<10(不含) |
0 |
10-30(不含) |
0.5 |
||
≥30 |
1 |
表2-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
序号 |
裁量因素 |
具体情形 |
罚款金额(万元) |
A |
取水管管径(mm) |
<20(不含) |
2 |
20-30(不含) |
3 |
||
30-40(不含) |
4 |
||
40-50(不含) |
5 |
||
50-60(不含) |
6 |
||
≥60 |
7 |
||
B |
取水泵额定功率(kw) |
<1(不含) |
0 |
1-2(不含) |
0.5 |
||
≥2 |
1 |
||
C |
取水井数(口) |
1 |
0 |
2 |
0.5 |
||
≥3 |
1 |
||
D |
取水时长(天) |
<10(不含) |
0 |
10-30(不含) |
0.5 |
||
≥30 |
1 |
注:
1.适用情形:本裁量权基准适用于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行为。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表水的,裁量规则适用表1;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的,裁量规则适用表2。
2.处罚基数计算方法:罚款金额=A+B+C+D。查处本违法行为时,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3.取水管管径:
(1)取水管为标管的,按取水管材标注的管径数值确定管径大小。
(2)取水管为非标管的,分两种情形。
取用地表水的,在取水管充盈状态下,按照测量的取水管外径数值确定管径大小;在取水管非充盈状态下,按照测量的周长并经计算的外径确定管径大小。
取用地下水的,按照测量的取水管外径数值确定管径大小。
(3)经测量或者计算的取水管管径,向下取整数数值。
(4)取用地表水同时使用两个以上(含两个)取水泵的,或者取用地下水同时使用两口以上(含两口)水井的,以最大的取水管管径为准。
4.取水泵额定功率:同时使用两个以上(含两个)取水泵的,或者取用地下水同时使用两口以上(含两口)水井的,以最大的取水泵功率为准。
5.取水时长:指违法取水持续时间,即当事人安装取水设施且开始取水,至停止取水并拆除取水设施的时间,或结合当事人自述且能够充分证明的时间。
二、损坏供水设施
(一)法律依据
1.违法依据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在供水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应当划定安全保护范围。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开挖沟渠或者挖坑取土;
(三)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四)其他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2.处罚依据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务执法总队或者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
(一)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
(二)裁量规则
序号 |
裁量因素 |
具体情形 |
罚款金额 (万元) |
A |
供水管道管径(mm) |
<100(不含) |
0.5 |
100-200(不含) |
1 |
||
≥200 |
2 |
||
B |
影响正常供水程度 |
不影响正常供水 |
0 |
影响正常供水12(含)个小时以内 |
1 |
||
影响正常供水12-24(含)个小时 |
1.5 |
||
影响正常供水24小时以上 |
2 |
||
C |
施工前是否查明供水管道情况 |
查明并采取保护措施 |
0 |
查明但未采取保护措施 |
0.5 |
||
未查明 |
1 |
注:
1.适用情形:本裁量权基准适用于单位或个人损坏供水管道的行为。
2.处罚基数计算方法:罚款金额=A+B+C。查处本违法行为时,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3.影响正常供水程度:本规则中的影响正常供水程度,以供水管理部门的认定为准。
三、危及原水引水管渠或输水安全和原水水质
(一)法律依据
1.违法依据
●《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第十条
在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内,严禁下列危及管渠或输水安全和原水水质的行为:
(二)堆放砂石、砖瓦、金属、木材等物品;
(三)打桩、凿井、机械耕作、开沟(河、渠)、挖坑(塘)、取土(因种植而挖、翻、取土或开凿农用排灌浅沟,深度从地面起小于0.7米的除外);
(四)利用管渠作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抗风拉索的锚锭;
(六)在未采取加固措施的情况下,通行或停放大型客车、货运机动车;
(七)船舶抛(拖)锚(黄浦江除外);
(八)覆盖、铲除、涂改或损坏管渠永久性识别标志;
(九)危及管渠或输水安全和原水水质的其他行为。
2.处罚依据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务执法总队或者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
(一)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
●《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城市供水条例》《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裁量规则
序号 |
裁量因素 |
具体情形 |
罚款金额(万元) |
A |
原水引水管渠管径(mm) |
<500(不含) |
0.5 |
500-1000(不含) |
1.5 |
||
≥1000 |
3 |
||
B |
是否及时报修或采取补救措施 |
及时报修或采取补救措施 |
0 |
未及时报修或采取补救措施 |
1 |
||
C |
施工前是否查明供水管道情况 |
查明并采取保护措施 |
0 |
查明但未采取保护措施 |
0.5 |
||
未查明 |
1 |
注:
1.适用情形:本裁量权基准适用于损坏原水引水管渠的行为。
2.处罚基数计算方法:罚款金额=A+B+C。查处本违法行为时,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四、擅自改装、迁移、拆除供水设施
(一)法律依据
1.违法依据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设施。
2.处罚依据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务执法总队或者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
(四)擅自改装、迁移、拆除供水设施或者经批准但未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
(二)裁量规则
序号 |
裁量因素 |
具体情形 |
罚款金额(万元) |
A |
供水管道管径(mm) |
<100(不含) |
0.5 |
100-200(不含) |
1.5 |
||
≥200 |
3 |
||
B |
是否影响正常供水 |
不影响正常供水 |
0 |
影响正常供水12(含)个小时以内 |
0.3 |
||
影响正常供水12-24(含)个小时 |
0.5 |
||
影响正常供水24小时以上 |
1 |
||
C |
改装、迁移、拆除情况 |
改装 |
0 |
迁移 |
0.5 |
||
拆除 |
1 |
注:
1.适用情形:本裁量权基准适用于单位和个人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公共供水管道的行为。
2.处罚基数计算方法:罚款金额=A+B+C。查处本违法行为时,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3.影响正常供水:本规则中是否影响正常供水,以供水管理部门的认定为准。
4.改装、迁移、拆除情况:根据具体情形,对“改装”“迁移”“拆除”情节进行核查,并按照罚款金额就高的原则,择一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