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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排水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时间:2025-06-20

沪水务规范〔2025〕10号

各有关单位:

  《排水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7月19日,请遵照执行。

  原《排水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沪水务规范〔2023〕1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2025年6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水务局办公室                        2025年6月19日印发

排水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目  录

  1.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2.未经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3.未按许可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4.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一、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法律依据

  1.违法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四)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2.处罚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第四十五条规定,从事危及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活动的,由市水务行政执法机构或者区水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裁量规则

序号

裁量因素

具体情形

对单位罚款金额

(万元)

A

城镇公共排水管道淤积最高程度(%)

20-40(不含20,含40)

6

40-60(含60)

9

60-80(含80)

12

>80

16

B

城镇公共排水管道淤积程度最高的管径(mm)

≤600

4

>600

10

C

实施违法行为时间

非汛期

0

汛期

4

  注:

  1.适用情形:本裁量权基准适用于单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施工泥浆的行为。

  2.处罚基数计算方法:罚款金额=A+B+C。查处本违法行为时,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3.警告情形:当事人管道淤积最高程度≤20%且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给予警告。

  4.警告、罚款并处情形:

  1)当事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2)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并根据上表计算出的罚款金额处以罚款。管道淤积最高程度>20%的,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

  3)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且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给予警告,并根据上表计算出的罚款金额的150%处以罚款,但总金额不得超过罚款最高限额。

  5.城镇公共排水管道淤积最高程度:是指管道检测报告中,淤积程度最高的排水管道的沉积物管径占比。

  6.城镇公共排水管道淤积程度最高的管径:是指管道检测报告中,淤积程度最高的排水管道的管径。

  7.违法时间:是指违法行为发生时间,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时间应为一个时间段。

  8.汛期:本市汛期的进入和解除日期具体以上海市防汛指挥部发布的通告为准(本市汛期一般为6月1日至9月30日)。

  二、未经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一)法律依据

  1.违法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畜禽养殖、屠宰、有消毒排水的宾馆酒店服务、有化学实验排水的科研、有船舶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的港口经营、汽车清洗,以及列车、轨道交通车辆、汽车的修理等活动,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水户),应当依法向水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水许可证)。

  2.处罚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裁量规则

  表1.对于从事餐饮活动的排水户

序号

裁量因素

具体情形

罚款金额(万元)

A

排水口数量(个)

1

0

2

5

3

10

≥4

20

B

日排水量(立方米)

0-10(含10)

0.1

10-20(含20)

5

20-80(含80)

10

>80

20

C

营业面积(平方米)

0-50(含50)

0.1

50-100(含100)

1

100-150(含150)

2

150-300(含300)

5

>300

10

  表2.对于从事建筑活动的排水户

序号

裁量因素

具体情形

罚款金额(万元)

A

排水口数量(个)

1

5

2

10

3

15

≥4

20

B

排水接户管管径(mm)

0-150(含150)

0

150-300(含300)

5

300-500(含500)

10

>500

20

C

实施违法行为时间

非汛期

5

汛期

10

  表3.除上述两种类型之外的其他排水户

序号

裁量因素

具体情形

罚款金额(万元)

A

排水口数量(个)

1

5

2

10

3

15

≥4

20

B

日排水量(立方米)

0-10(含10)

0

10-20(含20)

5

20-80(含80)

10

>80

20

C

从事活动种类的数量(个)

1

0

2

3

3

7

≥4

10

  注:

  1.适用情形:本裁量权基准适用于未经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行为。根据排水户从事活动的类型选择适用表1、表2、表3。从事餐饮活动的排水户如同时从事其他活动的(除建筑活动外),适用表3;从事建筑活动的排水户如同时从事其他活动的,适用表2。

  2.处罚基数计算方法:罚款金额=A+B+C。查处本违法行为时,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3.排水口数量:指排水户用于排放污水的排水口总数,如污水排入雨水口的,该雨水口也应当计入排水口数量。仅用于排放雨水的排水口,不计算在内。

  4.日排水量:指排水户日均排放污水的总量,一般以排水户水费账单或其他能够证明排水量的证据材料载明的排水量为基础,结合排水户实际情况计算得出。无法计算日排水量的,参考《上海市用水定额(试行)》中相关行业用水定额的“通用值”确定日排水量。有多个排水口的,日排水量累计计算。

  5.营业面积:指排水户从事餐饮活动的房屋场所面积,一般以排水户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面积为准。没有合同或产权证的,以执法人员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

  6.排水接户管管径:指从事建筑活动的排水户用于排放污水的,直接接通市政排水井的排水支管内直径。有多个排水口的,排水接户管管径取其中的最大值。

  7.汛期:本市汛期的进入和解除日期具体以上海市防汛指挥部发布的通告为准(本市汛期一般为6月1日至9月30日)。

  8.从事活动种类的数量:指排水户从事《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需要办理排水许可证的活动种类的数量。

  9.其他规定:列入当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当事人,其罚款金额依据上述裁量规则计算得出后,不足30万元的按30万元计算。当事人是否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以其违法行为被发现时本市生态环境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为准。

  三、未按许可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一)法律依据

  1.违法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九第一款

  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预处理设施,确保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和本市污水排放的相关标准。

  2.处罚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裁量规则

  表1.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序号

裁量因素

具体情形

罚款金额(万元)

A

排水水质超标程度(倍)

0-0.5(含)

0

0.5-1 (含)

1

1-3 (含)或

5≤pH<6 或 9<pH≤10

2

B

超标污染物

数目(个)

1

0

2

0.5

≥3

1

C

日排水量

(立方米)

0-20(含)

0.5

20-80(含)

1

>80

2

  表2.造成严重后果的

序号

裁量因素

具体情形

罚款金额(万元)

A

排水水质超标

程度(倍)

3-4(含)

5

4-5(含)

10

>5

或 pH<5或 pH>10

或不得检出指标被检出

15

B

严重超标污染物数目(个)

1

0

2

5

≥3

10

C

一般超标污染物数目(个)

0

0

1-2(含)

3

>2

5

D

日排水量

(立方米)

0-20(含)

0

20-80(含)

10

>80

20

  注:

  1.适用情形:本裁量权基准适用于未按许可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行为。其中,对于排水水质超标行为,根据排水户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选择适用表1和表2。

  2.处罚基数计算方法:表1:罚款金额=A+B+C;表2:罚款金额=A+B+C+D。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罚款。存在以下情形的,将向社会予以通报:(1)违法行为造成大量举报信访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等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2)严重影响设施安全运行的。查处本违法行为时,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3.造成严重后果:

  (1)排水户未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要求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水,其超标程度最高的污染物项目超过排放限值3倍以上的(不含3倍);或 pH<5或 pH>10 ;或不得检出指标被检出的,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适用表2处以罚款,并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2)排水户未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上除排放标准外的其他要求(如排水户类型、日排水量、排水口数量、排水去向等)排放污水的,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每违反一项许可要求罚款5万元,以此类推,并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3)排水户同时存在上述两种严重后果情形的,罚款按照(1)和(2)计算的金额累加,并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4)排水户存在上述(2)的情形,且排放污水水质超标,但不符合上述(1)规定的严重后果的,罚款按照表1和(2)计算的金额累加,并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5)对于营业面积150平方米以下或日排水量10立方米及以下的餐饮排水户未按许可要求排水造成严重后果的,罚款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4.排水水质超标程度:倍数=(项目测定值-项目标准值)÷项目标准值。

  5.超标污染物数目:对于表1的B因素,表2的B和C因素,同一案件中,不同排水口的同一超标污染物算一个超标污染物数目。

  6.日排水量:指排水户日均排放污水的总量,一般以排水户水费账单或其他能够证明排水量的证据材料载明的排水量为基础,结合排水户实际情况计算得出。无法计算日排水量的,参考《上海市用水定额(试行)》中相关行业用水定额的“通用值”确定日排水量。有多个排水口的,日排水量累计计算。

  7.其他规定:列入当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当事人,其罚款金额依据上述裁量规则计算得出后,不足30万元的按30万元计算。当事人是否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以其违法行为被发现时本市生态环境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为准。

  四、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一)法律依据

  1.违法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排水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2.处罚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裁量规则

序号

裁量因素

具体情形

对单位罚款金额(万元)

A

存在雨污混排的雨水排口数量(个)

1

3

2

5

≥3

7

B

造成严重后果情形

排入雨水管网的污水水质超标程度(倍)

第二类污染物3-4(含)

5

第二类污染物4-5(含)

7

第一类污染物超标

或pH<5或 pH>10

或不得检出指标被检出

或第二类污染物>5

 

10

造成严重后果情形b

造成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故障

10

C

实施违法行为时间

非汛期

2

汛期

3

  注:

  1.适用情形:本裁量权基准适用于单位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行为。

  2.处罚基数计算方法:罚款金额=A+B+C。查处本违法行为时,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3.警告情形:当事人限期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

  4.警告、罚款并处情形:

  1)当事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2)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并根据上表计算出的罚款金额处以罚款,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

  a.当事人排入雨水管网的污水中第一类污染物不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中表1排放限值;或者超标程度最高的第二类污染物项目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中表2的二级标准3倍以上的(不含3倍);或者pH<5或 pH>10的;或者不得检出指标被检出;

  b.因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造成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故障的;

  3)当事人逾期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并根据上表计算出的罚款金额的150%处以罚款,但总金额不得超过罚款最高限额。

  5.排入雨水管网的污水水质超标程度:倍数=(项目测定值-项目标准值)÷项目标准值。

  6.违法时间:是指违法行为发生时间,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时间应为一个时间段。

  7.汛期:本市汛期的进入和解除日期具体以上海市防汛指挥部发布的通告为准(本市汛期一般为6月1日至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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