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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关于印发《水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

时间:2021-11-05

沪水务规范〔2021〕9号


各区水务局、区司法局,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水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印发给你们,自2021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4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司法局           

   2021年11月5日         


        

水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有关要求,在水务领域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不断优化更具国际竞争力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清单。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上海市防汛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在防汛墙保护范围内违反规定堆放货物,堆物面积小于35平方米,未超过防汛墙墙后堆载限值,且首次被发现的;

二、违反《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堆放物料,堆物面积小于70平方米,且首次被发现的;

三、违反《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一款,在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内堆放砂石、砖瓦、金属、木材等物品,堆物面积小于50平方米,且首次被发现的;

四、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水务工程注册建造师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首次被发现的;

五、违反《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水务工程建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在施工现场履行监理职责,首次被发现的;

六、违反《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聘用无相应监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首次被发现的。

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水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水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生产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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